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場所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場所要求開展公共場所衛生學預評價,建設項目衛生評價等工作,未進行衛生學評價或評價不通過的,不得運營該建設項目。
評價對象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可將公共衛生場所分為以下7類,共28種:
住宿與交際場所 |
賓館、飯館、旅館、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
洗浴與美容場所 |
公共浴室、理發館、美容院 |
文化娛樂場所 |
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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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與游樂場所 |
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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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交流場所 |
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
購物場所 |
商場(店)、書店 |
就診與交通場所 |
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和輪船) |
評價項目
(1)新建工程項目的衛生學預評價
編制報告書(含大綱)、編制報告表、評估報告書(含大綱)、評估報告表
(2)建設公共場所衛生學檢驗檢測及評價
噪聲、新風量、二氧化碳、細菌總數、—氧化碳、可吸入性顆粒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氨、外觀、真菌總數、大腸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PH值、渾濁度、游離性余氯、化合性余氯、浸腳池游離性余氯臭氧、氧化還原電位、氮尿酸、尿素、β-溶血性鏈球菌、嗜肺軍團菌、積塵量
(3)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檢測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80號)要求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復核許可證復核期,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供一年內的衛生檢測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公共場所,應當提供一年內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4)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及評價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場所中,涉及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進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已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每一年對其進行一次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后方可繼續運行。
評價流程
業務受理→簽訂合同→收集資料、現場調查→擬訂檢測方案→現場采樣→實驗室分析/檢測→編制檢測報告→審核評價→提交報告